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交易所”)参与人行为,保护参与人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绿色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是指经绿色交易所批准,有权在绿色交易所从事绿色权益交易、为绿色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绿色交易所主要通过参与人开展业务,所有通过绿色交易所进行交易、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组织都需成为绿色交易所参与人。
第二章 参与人分类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绿色交易所参与人包括交易类、投融资类、服务类和合作类四类参与人。
(一)交易参与人指与绿色交易所签订入场交易协议,从事碳交易(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北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及其他绿色权益交易的交易主体;
(二)投融资参与人指与绿色交易所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合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服务参与人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或资质,为绿色权益交易活动及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法律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服务参与人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参加绿色交易所举办的培训课程并结业的机构及其他;
(四)合作参与人指战略合作参与人。战略合作参与人指与绿色交易所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科研院校等。
第四条 绿色交易所参与人基础准入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严格遵守绿色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配套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准入条件外,还需满足碳交易和其他绿色权益的交易规则及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投融资参与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准入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关绿色金融业务的规定。
第七条 服务参与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准入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和有效的资质;
(二)业务涉及低碳咨询、碳资产开发、碳核查、碳交易服务、低碳投资、评估等相关领域。如与绿色交易所已建立项目合作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参与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的,需根据绿色交易所各项交易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成为投融资参与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一份;
(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
(三)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服务参与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绿色交易所服务参与人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一份;
(三)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加盖公章,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五)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加盖公章,一份;
(六)近两年业务经营状况介绍;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加盖公章,一份;
(七)主要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详细介绍,加盖公章,一份;
(八)参与人承诺书,加盖公章,一份;
(九)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合作参与人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时尚在有效期的、与绿色交易所签署相关框架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二)填写的相应申请表。
第十二条 绿色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获得参与人资格和证书。交易、服务和投融资参与人需交纳的费用以绿色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合作参与人免除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两种及以上参与人类型的,应按每类参与人类别分别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如相关规定要求参与人交纳年费的,其年费有效期为一年,自交费之日起算;应当在年费期满前续交。期满未交纳的,暂停其参与人资格,续交后参与人年费有效期从交费日起重新计算。但合作参与人资格至相关框架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章 参与人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参与人权利:
(一)获得载明有效期的绿色交易所参与人证书;
(二)依据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
(三)在绿色交易所相关系统内开展活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绿色交易所创新业务;
(五)参加绿色交易所组织的参与人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具有参评绿色交易所年度优秀参与人的资格;
(七)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参与人资格;
(八)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参与人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参与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参与人管理制度,接受绿色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对与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合作过程中的非公开事项保密;
(四)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参与人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参与人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 参与人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绿色交易所提交变更登记:
(一)合并、分立的;
(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
(三)绿色交易所认为需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参与人可以申请注销参与人资格,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参与人资格。
如参与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向绿色交易所申请注销其参与人资格。
注销参与人资格后,如需重新申请成为参与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服务参与人资格的,已交纳的年费不予退还。对于申请注销资格的服务参与人,经核实其在绿色交易所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其他类参与人申请注销参与人资格的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交易所有权对参与人执行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绿色交易所会员与机构合作部作为参与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类参与人的注册申请、资格审核,信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绿色交易所实行年度优秀参与人评选制度。年度优秀参与人评选以参与人年度交易业绩、服务业绩、合作贡献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由绿色交易所会员与机构合作部牵头组织年度优秀参与人评价。绿色交易所每年对优秀参与人予以公开表彰。年度优秀参与人评选标准由绿色交易所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人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绿色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暂停参与人资格、终止参与人资格、扣除保证金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参与人义务的;
(二)发生应向绿色交易所提交变更登记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三)未及时足额交纳参与人应交的各项费用,经绿色交易所通知仍未交纳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
(五)参与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未经绿色交易所允许擅自使用绿色交易所名称、商标、标识的;
(七)参与人行为有损绿色交易所利益和声誉的;
(八)违反绿色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人因第二十四条(六)至(九)项被终止参与人资格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扣除,将不予退还;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绿色交易所损失的,绿色交易所有权追偿。
第二十六条 绿色交易所依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人参与绿色交易所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资格权限的取得、变更、注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绿色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试行。原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绿色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