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全市将开展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教育、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教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教育、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教育、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教育。
条例提出,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段春祥)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