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全方位剖析(二):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主持编制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结果表明,2014年中国林地碳汇量达到每年8.4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国陆地碳汇总量的80.7%,全国木产品碳储量还增长了约1.1亿吨二氧化碳/年。中科院研究成果也显示,2001—2010年间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碳汇量约占全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汇总量的81.3%。由此可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最主要的碳汇,尤其在中国,森林碳汇相比其他生态系统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
碳库是地球上储存碳的地方。大气、陆地和海洋等碳库中储存了大量的碳,且在“陆-气”和“海-气”界面存在频繁的碳交换。“碳汇”是相对于大气而言的,即从大气中吸收储存或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2020年世界粮农组织《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指出,全球森林总碳储量达到6620亿吨碳,主要储存在森林生物质(约44%)、森林土壤(约45%)以及凋落物(约6%)和死木(约4%)这些碳库中。
森林碳汇主要基于自然的过程,这相比工业碳捕捉减排,具有成本低、易施行、兼具其他生态效益等显著特点。森林吸收固定的碳大部分储存在林木生物质中,具有储存时间长、年均累积速率大等明显优势,而且,林木收获后的木产品也可以长时间储存碳,这相对于农田、草地、荒漠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1、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申请流程
林业碳汇项目作为 CCER 中的一部分,其申请流程主要分为开发和交易两个阶段。开发 阶段主要分为项目设计文件(PDD)编制、项目、审定、项目备案,交易阶段主要分为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交易等。项目业主选择合适项目的方法学或者开发新方法学,根据方法学要求编制 PDD 文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核查该减排项目,项目核准通过得到备案。经备案的 CCER 项目产生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再次申请核查并于通过后获得减排量签发,国家发改委会将项目发布到 CCER 登记簿上即可等待交易。
2、方法学要求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发布的 CCER 方法学,我国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包含碳汇造林项目、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竹林经营碳汇项目四种类型。
· 造林类:主要包含碳汇造林和竹子造林两类,在符合条件的土地上进行造林或再造 林活动,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
· 林业经营类:主要包含森林经营和竹林经营两类,经营类项目的目的相同,主要是通过调整和控制森林/竹林的组成和结构、促进森林/竹林生长,以维持和提高森林/竹林生长量、碳储量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从而增加森林碳汇。但由于生长特性及管理要求有所不同,两类项目在经营活动管理内容上有所差异。
· 项目基本要求:对于不同方法学,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具备不同的适应条件,对项目开始时间、土地合格性、土地类型、土壤扰动、原有林木处理方式、枯木处理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
· 碳库选择:碳库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四种方法学的碳库均包含地上生物量和地下生物量,而对于枯死木、枯落木、土壤有机碳、木产品,不同的方法学在碳库的选择上有所不同。
· 项目边界: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项目参与方实施的造林(或经营)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也包括以造林(或经营)项目产生的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的木(竹)产品的使用地点。项目边界包括事前项目边界和事后项目边界。
3、计入期要求
不同项目类型计入期有所不同。计入期是指项目情景相对于基线情景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计入期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确定。林业碳汇项目中不同的方法学计入期有所不同,最短计入期均为 20 年,差异主要体现在最长计入期上,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最长计入期为 60 年,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最长为30 年,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最长为 40 年。
林业碳汇项目计入期主要集中于 20 年。从审定项目来看,97个林业碳汇项目中, 20/26/30/40/60年计入期的项目数分别为53/1/14/5/24个,占比分别为55%/1%/14%/5%/25%。从备案项目来看,13 个林业碳汇项目中,20/30/40/60 年计入期的项目数分别为10/1/1/1 个, 占比分别为 77%/7%/8%/8%。
4、额外性要求
额外性要求是指项目碳汇量高于基线碳汇量的情形,该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拟议的碳汇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额外性的论证方式通常可分为普遍性分析和障碍分析。首先,通过普遍性分析证明项目活动不具备普遍性,若项目无法证明,则进行障碍分析来确定拟议的项目活动的基线情景并论证其额外性。
· 普遍性分析:在拟开展项目活动的地区或相似地区(相似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投资环境等),由具有可比性的实体或机构(如公司、国家政府 项目、地方政府项目等)普遍实施的类似的项目活动,证明拟议项目活动不是普遍性做法。
· 障碍分析:如果拟议的项目活动属于普遍性做法,或者无法证明拟议的项目活动不是普遍性做法,项目参与方须通过“障碍分析”来确定拟议的项目活动的基线情景并论证其额外性。常见的障碍分析包括投资(财务)障碍、制度(机制)障碍、技术障碍等,项目参与方只要能证明至少有一种障碍存在,即证明项目活动具有额外性。
来源:易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