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编制目的、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落实《核安全法》要求。《核安全法》在安全领导、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等方面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出了要求,《规定》对上述要求予以进一步细化。
  二是应对核安全新形势新挑战。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决策、考核、组织、资源等方面,相对于控股企业集团,存在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导致核安全责任难以全面落实。《规定》对影响核安全的各要素进行系统化梳理,对企业集团和相关单位适当予以延伸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压实核安全责任,提升核安全水平。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领导与管理》,要求整合核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被欧盟各国及其他有关国家采用。《规定》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吸收。
  问: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十分关心《规定》的编制情况,能否介绍下编制过程?
  答:编制组开展调研论证,不断优化方案,开展了多次专题研讨,形成了《规定》草案。2020年6月和10月,草案两次提交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2020年8月,广泛征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电企业集团和营运单位、重要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55家单位的意见。2020年11月,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2月,草案通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审议并发布。
  问:请介绍下《规定》编制依据什么原则?
  答:《规定》紧扣《核安全法》,紧扣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紧扣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紧扣延伸监管。同时,《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的良好实践,瞄准核能行业发展和核安全监管的现实需求,以加强管理体系建设为着力点,压实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责任。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分为“总则”、“安全责任”、“安全领导”、“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评价改进”、“罚则”、“附则”等八个章节和一份附件,共四十八项条款。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规定了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营运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领导”规定了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安全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管理承诺、安全审议机制等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管理体系建设、资源管理、工作过程等有关要求。
  第五章“核安全文化”规定了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涉及教育培训、经验反馈、违规造假防控等。
  第六章“评价改进”规定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监察与评价、管理部门审查、不符合项管理、纠正措施等要求。
  第七章“罚则”规定了相关组织和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约谈制度。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术语定义和生效日期。
  “附件”给出了管理体系总论框架的编写建议。
  问:《规定》对安全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答:依据核安全法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规定》引入了“企业集团”的概念,要求企业集团承担起领导责任,有利于企业集团内部统筹协调人、财、物,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落实核安全责任。
  问:《规定》引入了约谈制度,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规定》,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管理体系要求的企业集团和营运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第二条明确约谈办法适用于“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第五条明确规定“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考虑到目前国内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企业集团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国企,且其从事的核电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和核安全有较大影响,《规定》中的约谈制度与《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规定的约谈对象和约谈情形保持了合理衔接。    
  问:后续如何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将开展系列工作,推动《规定》有效实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做好规章解读,统一对《规定》要求的认识;二是开展宣贯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准确把握《规定》要求;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