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9关于《巴黎协定》国际碳市场“6.4条机制”的有关成果

COP29关于《巴黎协定》国际碳市场“6.4条机制”的有关成果

2024年11月2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COP29)正式闭幕。大会最终就气候融资集体量化目标(NCQG)、《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等关键议题达成了一系列成果。

其中,会议就通过了《巴黎协定》“6.4条机制”的决议文件——《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确立机制的规则、方式和程序(FCCC/PA/CMA/2024/L.16,以下简称“《6.4决议》”)。《6.4决议》共7节25款,本文将对照决议原文对其所涉及的机制运行、方法学原则、减排量授权、登记簿实施建设、适应分成豁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结转等6项主题进行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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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4条机制的运行需考虑当地实践与国际环境协定,加快建立注册登记簿

决议原文:

2. 还请监督机构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进一步聘请独立的科学和技术专家以及当地社区,并在相关情况下纳入土著人民的认识、科学和实践,以支持其工作,包括通过其专家小组,在必要时审查提案并接收独立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3. 进一步要求监督机构在开展工作时考虑相关的国际环境协定,包括在执行“适用第五章B 节(方法)关于制定和评估第6条第4款机制方法学的要求”、“标准:涉及第6条第4款机制下清除活动的活动要求”以及“第6条第4款可持续发展工具”时;

5. 敦促监督机构和秘书处加快建立机制登记簿及相关程序;

要求6.4条机制更考虑当地实践的相关因素。

对此前监督机构通过并提交大会的两项标准,要求考虑相关国际环境协定

提出监督机构和秘书处要加快6.4条机制注册登记簿的建设以及相关管理程序的设计工作。

二、推动强化方法学核心原则,基准线与监测方法将基于CDM修订

决议原文

8. 鼓励监督机构加快推进与基准线、向下调整、标准化基准线、抑制需求、额外性、泄漏以及非永久性和逆转(包括项目计入期监测、逆转风险评估和补救措施等方面)相关的进一步标准、工具和准则的工作,并指出该机构已为2025年制定了初步工作计划;

9. 监督机构回顾第3/CMA.3 号决定第5(b)(i)段,加快修订《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所使用的基准和监测方法,以便酌情按照第3/CMA.3 号决定附件第五章B(方法)对第6条第4款所确立机制下的活动适用经修订的方法;

鼓励进一步就方法学核心原则相关标准、工具和准则进一步推进工作。

结合当前高质量自愿减排量分级分类趋势,基准线、向下调整、标准化基准线计算方法、抑制需求、额外性、泄露,以及永久性与逆转风险(包括项目计入期期间监测、逆转风险评估以及补救措施等方面)等方法学的核心原则同时可以作为对减排量质量认定的评估框架。

加快修订《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所使用的基准线与监测方法

三、减排量需根据用途授权,同一减排项目可先后用于国内与国际交易

决议原文:

10. 回顾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38段规定,机制登记册管理员在签发第6条第4款减排量时,应根据东道国的声明确定其授权状况。根据第3/CMA.3号决定、附件第42 段向监督机构提供,并鼓励东道国尽早向监督机构提供第6条第4款减排量授权声明;

11. 澄清上文第10段所述的陈述应包含信息,这些信息可作为东道国批准第6条第4 款所述活动的一部分来纳入,内容涉及该活动是否:

(a) 全部或部分授权针对基础活动发放的第6条第4款规定的减排量,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和/或根据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f)款的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b) 不授权针对基础活动发放任何第六条第4款规定的减排量,以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和/或根据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f)款的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c) 允许按规定,可为相关活动发放减缓贡献第6条第4款减排量,同时指出,东道国可在稍后阶段授权第6条第4款的减排量,但须遵守下文第12款所述的规定;

12. 决定东道国缔约方可授权使用已由监管机构发放的减排贡献第6条第4款减排量,以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和/或用于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f)款所界定的其他国际减缓目的,具体而言,授权使用减缓贡献第6条第4款减排量,通过在以下第13款所述的指定时间框架内,向监督机构提交授权声明,自减缓贡献第6条第4款减排量发放之前起适用,在任何减缓贡献第6条第4款减排量在机制登记册内或登记簿外转移之前适用且使用相应调整相关要求,并适用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39款关于减排量已转移用于适应分成以及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40款关于注销以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的要求;

13. 监督机构根据其经验考虑并确定是否有必要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即从发出请求到东道国提供授权声明的时间,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七届会议(2025年 11月)报告结果;

14. 还请秘书处在监督机构的批准下,为上述第12段所述流程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并付诸实施,确保:

(a) 各自的减缓贡献第6条第4款规定,减排量仍由减排活动参与者持有,且未在机制登记册中转入或转出

(b) 根据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三章(相应调整)作出的相应调整,应由东道国适用,如授权是在发布时提供的,而不是迟于发布时提供的;

(c) 适应基金根据第3/CMA.3 号决定附件第七章(适应和行政费用的收益分成征收)收到的适应收益分成,包括经授权的第6条第4款减排量,而非第6条第4款减排量的减缓贡献减排量;

册登记管理员签发减排量时,减排量存在3种授权情况:

a. 全部或部分授权签发A6.4ER用于实现NDC和/或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b. 不授权为签发A6.4ER用于实现以上目的

c. 允许为签发减缓贡献A6.4ER,并指出在后续阶段再授权为A6.4ER

对于情况c,如东道国计划使用减缓贡献A6.4ER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或其他国际减缓目的相关进出注册登记簿的减缓贡献A6.4ER在转移时需进行“相应调整”,需将减排量转移5%至适应基金账户,注销2%用于全球排放总体缓解。并且减缓贡献A6.4ERs仍由减排活动参与者持有,未在注册登记簿转入转出,且相关授权在签发前需完成。

该条款为东道国提供了对同一减排项目先后用于国内和国际消纳用途的过渡与转换措施,即同一减排项目可以先签发减缓贡献A6.4ER用于国内碳定价机制,在其后授权为A6.4ER用于国际碳市场交易(他国用于履行NDC、CORSIA等)。

一种可能存在的情景是:对计划参与6.4条机制的减排项目,东道国可根据价格或国际国内供求情况保留用于国内碳市场履约或转换用于国际市场交易的灵活性。

尽管减缓贡献A6.4ER签发后同样需要转移5%至适应基金份额账户,但用途未明确。目前仅明确将A6.4ER的5%的转移份额用于为发展中国家支付适应费用与基金管理费用。

四、参与方登记簿可与6.4条机制登记簿链接,需保证减排量历史信息可查

决议原文:

16. 注意-/CMA.6 号决定的第九部分A节;

17. 决定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29段所述的参与方登记册可自愿连接到机制登记册,且这种连接应能够按照第6/CMA.4 号决定附件一第I.B 章第9至10段转移经授权的第6条第4款规定的减排量,同时确保避免重复计算,符合第6/CMA.4 号决定附件一第18段的要求,并能够提取和查看有关经授权的第6条第4款减排量的持有量和历史行动的数据及信息

18. 要求秘书处以一种能让所有参与该机制的缔约方使用该机制登记册的方式实施该机制登记册;

参与方注册登记簿可自愿连接到6.4条机制登记簿,以确保经授权的A6.4ER的转移符合要求且避免重复计算

要求注册登记簿可以提取和查看有关A6.4ER持有量和历史活动的资料和信息。

五、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豁免5%适应收益分成

决议原文:

19. 注意到监督机构2023和2024年的年度报告,其中建议将第6条第4款中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活动的收益分成豁免,同时确认最不发达国家可以选择不利用这一豁免;

20.决定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第6条第4款活动可不受适应资金收益分成制度的约束,但同时确认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不利用这一豁免;

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6.4减排项目开发减排量后,可不向适应基金账户转移5%的减排量,但也可以选择不利用这一豁免。

六、清洁发展机制造林与再造林项目可率先结转为6.4条机制减排项目

决议原文:

21. 决定清洁发展机制下注册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向第6条第4款所确立的机制过渡,并作为第6条第4款的活动进行注册:

(a) 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代表向秘书处以及设立清洁发展机制的东道国缔约方第6条第4款所指定国家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要将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转变为第6条第4款项目活动,且不得迟于2025年12月31日;

(b) 由清洁发展机制的东道国缔约方第6条第4款所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向监督机构提交的关于将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结转的请求2025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

(c) 符合第6条第4款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或活动方案,符合该机制的规则、方法学和程序;9该机制所涉清除活动的相关适用要求,即监督机构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动的要求”中所包含的机制;以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未来的任何相关决定;

明确了规定时限内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结转的要求。

清洁发展机制下注册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2025年12月31日前向秘书处以及《清洁发展机制》6.4条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提出请求获得监督机构批准,且满足相关标准及未来相关会议决定要求,可向6.4条机制结转且作为6.4项目注册

从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结转开始试行监督机构此前通过并提交审议的《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动的要求(01.0版)》。


背景补充

COP27中,关于《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下减排量产生机制中首次明确了减排量将区分为“A6.4ERs”“减缓贡献A6.4ERs”。根据已有的相关文件解读,两类减排量实际上受到相同的额外性、方法学、监测和核查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约束。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按照《巴黎协定》机制产生的减排量是否经过了东道国的授权,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即减排量交易给其他国家后,减排量不能再计入东道国自身的减排成果)。

当减排量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第6款相关要求开发后:

如果计划用于其他国家NDC履约,国际减缓目的(例如CORSIA)以及其他目的(如国际自愿减排市场),需经过东道国授权并进行“相应调整”,并以“A6,4ERs”形式参与6.4条机制。

如果计划用于国内的碳减排定价机制或措施(如CCER),以及相关结果导向的气候融资,则不需经过东道国授权与“相应调整”,以“减缓贡献A6.4ERs”形式存在。


2024年11月11日,在COP29的首日会议上,《公约》缔约方已就《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下的两项标准进行了审议。监督机构改变了以往做法,制定、通过并发布了与《巴黎协定》第六条有关的两项标准后,递交缔约方大会审议。两项标准包括《标准:应用第V.B章(方法学)的要求制定和评估第A6.4机制方法学(01.0版)》和《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动的要求(01.0版)》。其后缔约方大会正式发布的主席提案决定草案(FCCC/PA/CMA/2024/L.1)中,虽然并未直接表示通过相关文件,但总体对两项标准表达了正面态度,并在其后《6.4决议》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试行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参考资料: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4_L16_adv.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3_16a01_adv_0.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2_10a02_adv.pdf#page=33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1_10_add1_adv.pdf#page=25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M014-A05.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M014-A06.pdf

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